空调维护保养
每逢夏日将至,空调便肩负重任,摇身一变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家电。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气温相较于以往也愈发炎热。在夏日,人们对空调的依赖性也在不断攀升。正确的保养方式能够适当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因此空调保养至关重要,我们应有效进行空调保养,一旦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
一、空调保养方案
注意:制冷技术人员是专门负责空调日常维修和保养,进行空调的大规模修理以及处理PC处理器故障问题的。
- 我们至少要每半年对空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和保养。
- 使用500V的摇表检测电机时,绝缘电阻一般不得低于0.5MΩ,否则应对电机线圈进行干燥处理。处理完毕后,若仍达不到0.5MΩ,则需拆开电机线圈进行检修。
- 检查空调电机和风扇在运转过程中是否灵活,若出现卡滞现象,则需添加润滑油。若在转动过程中发现异常摩擦声,则应更换与之前型号相同的轴承。
- 注意观察空调皮带是否出现裂开或破损,若出现状况,则需更换皮带;还要检查皮带是否松动,若出现松动现象,则需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还需检查皮带与轴承之间是否松动,若出现松动,则需进行检修。
- 检查布水器的布水情况是否均匀,若不够均匀,则需对管道进行清洁。
二、空调保修方案
1. 完成空调清洁工作后,应对空调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
2. 完成检修工作后,一定要做好记录,以便在保修期内作为参考和依据。
3. 若空调在保修期内,则需对空调进行不定时的检查和维修。
4. 若空调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技术人员必须在接到消息后的两小时内到达客户住所,对空调进行检查和维修。
保护好空调,我们才能在炎热的夏季享受到清新、凉爽的感觉。
家电损坏说明如何撰写
家用电器损坏年限是多少
2012年11月,《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由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出台,细则对彩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的使用寿命进行了明确规定。家用电器行业协会专家表示,家用电器该换就得换。超龄旧电器若继续使用,不仅功能大打折扣,耗电量也会增加,安全性方面也存在隐患。
据了解,《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规定了家用电器的“退休”年龄,对其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均有详细的规定。生产厂家应对生产的家用电器标明安全使用期限,并规定安全使用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在厂商标明的安全期限内,消费者正常使用家用电器时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都将由厂商承担。在家用电器上所标明的安全使用年限,是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并且不应少于主要零部件的“三包”年限。此外,家用电器保质期的限定条件,是在一般家庭的平均使用强度下。
专家表示,一般来说,高龄家用电器的耗电量要超过原来耗电量的40%。使用多年的家用电器,内部元件容易发生短路,甚至引发自燃或爆炸等事故。部分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为:彩电8至10年,电热水器8年,电冰箱12至16年,电饭煲10年,空调器8至10年,煤气灶8年,洗衣机8年,电吹风4年,个人电脑6年,微波炉10年,电风扇10年,吸尘器8年。
宿舍空调损坏,向领导说明情况后,领导要求撰写一份申请报告,不知如何撰写,求指导。
如下:
由于宿舍空调自94年安装使用以来,年久失修,加之自然损耗和环境腐蚀,目前已无法使用。经专业人员判断,是空调的压缩机损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经过了解,若单独更换压缩机需xx元,而一台新空调仅需xx元(如xx品牌xx型号等),因此建议更换一台全新的空调,这样比更换压缩机更具使用价值。
特此,敬请校领导批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规范(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相协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搜集、分类、储存、运输,并交付给具备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行为。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规范。在我国境内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回收主体”)应遵守本规范。第四条国务院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商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省级商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商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城乡居民向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回收主体出售、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回收主体出售、交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第七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多样化,支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等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第八条国家鼓励回收主体之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享网络渠道,减少回收环节,扩大组织规模。第九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发挥协调、监督和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回收主体规范经营。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县级及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机关。县级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废弃电器电子回收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备案的回收主体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从业人员情况。(三)回收网点分布情况。(四)存储场地分布情况及场地使用证明。(五)运输车辆资源情况。(六)信息化记录的相关设施情况。(七)按照国家环境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八)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主体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应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记录可追溯制度。交接记录应当列明回收产品的来源、类别、品牌、型号、数量、回收价格、交接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交售人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除在交接记录上增加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信息外,还应附交售单位开具的证明。第十三条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采取上门回收、定点回收等办法,通过电话预约、网络登记等形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回收服务;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联合商业网点实行......>>